首页> 科技 > > 正文

单从证据上看,如果辛普森在中国,足够枪毙他一百次

2023-05-10 14:25:17 来源:独行的烛光

全地球上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谁都知道就是辛普森杀的,包括后来他也坦然承认,凶手就是他,然而由于警方在办案程序和证据出了问题,在庭审现场,被当庭释放。


【资料图】

大家了解一下,这个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人案,究竟是怎么回事?

为什么说他犯罪的这些证据,放在中国,足够枪毙他100次。

案发

辛普森是美国著名橄榄球巨星,财大气粗,不可一世。他的妻子妮可,忍受不了辛普森外面与其他女人的胡作非为,二人离婚。

辛普森可以乱搞,但他不容许自己的前妻妮可乱搞。

1994年6月13日,在洛杉矶富人区,辛普森的前妻,白人女子妮可,被人残忍杀害,随同一起被杀害的还有一个叫戈德曼的年轻小伙子,与妮可同在一家高级餐厅工作。

作案时间被推翻

警方在6月13日晚上10点接到妮可邻居报警电话。

第二天凌晨出警。到达现场后,法医没有通过死者胃内消化物分析确定死亡的准确时间。因为死者妮可在6月13日和男朋友在餐厅就餐时间有证人可以确定。

警方根据报警时间,把案发时间定在了6月13号晚上大约10点左右。

这为辛普森在杀人时间上留下了可乘之机。

法庭上,辛普森的刑辩律师,出示了辛普森于6月13日晚上11点预约出租车的记录,以及在晚上11点乘坐出租车前往芝加哥的机场记录。

控方要求辛普森说明6月13号晚上10点—11点活动情况,并说明证据。

辛普森说在家里睡觉,没有证人。

辛普森刑辩律师指出,辛普森有保持沉默的权力,要求控方提供死者死亡真正时间的证据。

如果妮可死亡时间在晚上11点及以后, 辛普森就没有作案时间。

控方没有被害人被害时的准确时间证据,于是法官采用了辛普森辩护律师的时间证据。

也就是说,辛普森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

作案血手套证据被推翻。把发现血手套证据的警察,反而推向了被告席

犯罪现场,发现一只带血手套。血是妮可的,手套里面没有发现任何指纹及DNA信息,而另一只不翼而飞。

到达现场的警察,因为之前接过妮可关于辛普森多次威胁她的报警电话,第一感觉就是辛普森做的案。

于是,几位警察立即前往辛普森住处。其中一位叫做福尔曼的警察,因为之前处理过辛普森虐待妮可的报案,知道辛普森的住处,直接带队到达辛普森住所。

到达后,没有人开门。福尔曼自告奋勇翻墙进入,打开大门。福尔曼迅速一人直接进入辛普森房间,赫然发现房间出现了另一只与犯罪现场匹配的手套,随后,在走廊里,又发现一只带血袜子。

当其他警察进入房间,看到这两件证据,直接认定,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

在法庭上,这两件证据,被辛普森刑辩律师当庭直接推翻,且得到法官支持。理由如下:

一,警察在没有法官授权下,非法进入公民住宅,是对公民私权的侵犯。没有法官授权的非法搜集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二是,警官福尔曼,在没有第二位警官陪同下,单独一个人获得的证据,有可能有做伪证的可能。毕竟福尔曼是从案发第一现场来的,有可能把案发现场的另一只手套带进辛普森住所。

在后来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要求警官福尔曼,出示现场搜集证据时有第二人的证据,包括福尔曼在内的其他到达现场警察都无法提供证明。

辛普森的代理律师,向法官提出指控,警察福尔曼涉嫌伪证。法官支持了辩方律师观点,同意辩方律师对警察福尔曼另行起诉。

而且在法庭现场,律师要求将血手套,让辛普森亲自戴上。结果是,辛普森不管怎么使劲,手套就是无法戴上,让现场所有人员都感到莫名其妙。

血样证据被推翻

在妮可被害现场,确实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

在妮可尸体附近,发现了七滴串样分布血迹,但是在法医清理尸体时,不小心被清洗掉了,但是DNA信息还在。

在法庭上,辛普森辩护律师提出如下答辩理由:

一,前往辛普森住处的,包括福尔曼在内的几位警官,在案发现场都待过,脚底极有可能沾有现场血迹,然后又到达辛普森住地,然后又返回犯罪现场,现场除被害人血样外的其他血样,DNA信息已经被交叉沾染。

二,办案警察在前往辛普森住地途中,通知了人在芝加哥的辛普森,告知其前妻死亡的消息,并要求辛普森立即回到洛杉矶,配合警方调查。

在辛普森回到自己家里后,警方对辛普森进行了控制,并抽取了辛普森的血样。为防止血样凝化,在抽取的血样中参配了螯合剂(EDTA)。

妮可被杀案件组成员,一位富有经验的警官瓦纳特,并没有把血液样本立即送到警察局刑事化验室,而是莫名其妙的,携带血液样本重新回到了妮可死亡的现场。瓦纳特那天手持血样在血迹遍地的凶杀现场停留了3小时,才磨磨蹭蹭地将血样交给正在现场取样勘查的刑事检验员丹尼斯·冯。

在庭审时,辩方律师质问,血样样本为什么不直接送往警察局?瓦纳特解释说,根据工作条例,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而丹尼斯·冯正是负责现场登记编号的警员,所以他才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

在之后的法庭审理中,律师就这一行为,提出重大质疑,是否有将抽取的血液样本有意还是无意洒在杀人第一现场的可能。

事实上,在现场发现的辛普森血迹中,确实发现有螯合剂(EDTA)的成分,而且最后的血液样本与抽取时的血液样本,总量上发生了变化,少了一部分。

这样,最重要的血样证据,被直接推翻。

带血袜子证据的推翻

在辛普森住所发现的血袜子,除福尔曼独自一人发现,缺乏证据效力外,辛普森辩护律师又指出:

袜子在脚踝处,左右两侧都均匀分布了血迹。

律师指出,如果在现场作案,有可能袜底出现血迹,或袜子脚踝一侧蹭上血迹,但是不可能两侧都均匀蹭上血迹,除非血迹可以垂直渗过脚踝。这种情况,极有可能是人为涂抹所致。

法官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带有妮可血迹的袜子证据也被推翻。

DNA证据被推翻

美国科技非常发达,当时已经具有成熟的DNA技术。

然而事实上,该项技术再先进,在这个案件中,由于现场警官一个不经意的动作,使DNA技术固定的证据完全失去意义。

警方在对现场妮可尸体进行认真勘验后,一位警官将屋里沙发上一块白色苫布,随意盖在了妮可的尸体上。

由于辛普森经常去妮可的家,他们二人有共同养育的两个孩子,辛普森经常以看望孩子的名义,在妮可的住所停留。

因此,在妮可的屋子里,本身就有大量辛普森的DNA信息。而这个警官无意的举动,等于将辛普森的DNA信息直接附着在了被害人的身体上。

即使凶手就是辛普森,即使辛普森与被害人进行了肢体冲突,但是所有留在妮可身体上的有关辛普森DNA的信息,都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证据意义。

这在后来法庭审理过程中,辛普森高价雇请的“当代福尔摩斯”之称的李昌钰,当庭向法官提出质疑,并被法官所采纳和认同。

证人证言被推翻

在案发当天晚上,辛普森网约的司机,在晚上11点前,提前到达辛普森住所。

大约晚上10点左右,司机看到一个人匆匆忙忙进入辛普森住所。

法庭上,法官问司机,看到的人,是否就是辛普森本人?

司机说,好像就是辛普森本人。

律师要求提问,究竟是“好像是”,还是“一定是”?

司机犹豫了,说“好像是”。

接着他说,但是在晚上11点,准时见到的确实是辛普森本人,并且他将辛普森送往了机场。

证人的证言,反而进一步证实了,当天晚上,辛普森确实在自己的住所。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

辛普森花重金聘请了全美顶级律师,包括有“当代福尔摩斯”之称的李昌钰,哈佛大学的法学教授迈克尔.杰克逊,著名律师科克伦等人,组成了一支全美最豪华的律师团队。据说,组建这样一支团队,一天就要花掉5万美金。这样的豪华辩护团队,极大的引起了全美国民众的注意。

法庭在宣判裁决前,不仅美国,而且全世界,关注该案件的人们都在急迫地等待着结果。

美国总统克林顿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人们都坐在电视机前,等待着庭审现场的直播。

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防止种族主义者的示威游行。

美国CNN统计数字表明,当时2亿多人口的美国,当天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当庭释放。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说,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倒掉整碗面条。

也就是说,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证据(比如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

在案发12年后,辛普森的自传《如果我干了》(If I Did It)讲述了如果他是杀人凶手,他是如何杀死自己的前妻及其男友的。辛普森这一惊人之举,是为钱、为名,还是出于良心发现,不得而知,但是其轰动效应,波及开来。

根据美国法律“不可双重追诉”的原则,一个人不能因同一罪名被两次起诉,辛普森如今即使坦白杀人,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拿他无可奈何。

不过,辛普森也是在美国,如果把他放到美国之外的其他任何一个国家,估计辛普森被枪毙100次,也有可能。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