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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重庆
【资料图】
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材料”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指派担任长江材料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查阅公司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三会文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等;通过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董事、高管人员、会计师沟通等方式,在对公司
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长江材料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性文件的要求,
建立并完善了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长江材料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长江材料在财务会计、募集
资金、重大信息保密、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重大事项方面
均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日常运作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
三、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
(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经核查,在财务会计方面,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可
靠,以及财务会计系统的安全、有效。
(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经核查,长江材料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内控制度执行良好。
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序号 公司名称 与公司关系 股权比例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
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披露、内部信息传
递、信息系统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研究与
开发、担保业务、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组织开展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
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
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判断标准以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
进行定量判断。具体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达到
或超过营业收入的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达到或超过营业收入的 3%但小
于 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小于营业收入的 3%,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
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主要迹象包括: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
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
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未达到重大缺陷标准,但仍引起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重视
的错报。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判断标准以公司营业收入为基
数进行定量判断。具体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金额达到或超过营
业收入的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达到或超过营业收入的 3%但小于 5%,则
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小于营业收入的 3%,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违反国家法律法、法规;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
失严重;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
得到整改;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重要缺陷: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重大失误;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
重;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六、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经核查,2022 年 4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向长江材
料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 号)《关于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截至重庆证监局现场检查日,公司尚
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且尚未对 2021 年年报编制过程中年报
财务信息知情人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前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规定,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积极整改,已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对此次年报披露
事项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长江材料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2 年度,除上述未及时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 2021 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之外,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刚 罗大伟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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